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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

成都山地所党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09-09-03  来源: 文本大小:【 |  | 】  【打印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委的思想作风和工作制度建设,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好党委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必要时可请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党委会原则上每两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临时召集。 

  四、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要预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五、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详细、准确,并妥善保管。产生决议事项的会议应编写会议纪要。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他们通报本次会议决议。需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需经党委书记同意,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六、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省、院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加强所党委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委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3、听取党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状况,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4、讨论和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

  5、组织建设、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6审议所纪委提出的重要事项。

  7、创新文化建设工作研究讨论。

  8、讨论所党委向上级党组织重要的工作请示及报告,研究下属组织和部门向党委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9、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

  10、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议题程序

  1、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要提前三天与党委办公室联系,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并通知与会人员。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相关列席人员即可退席。会议原则上不研究预定议题以外的内容。  

  2、提交党委讨论的议题,党委办公室要充分做好准备,重要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前三天送达各委员。未到会委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讨论事项的意见。 

  八、讨论和决议 

  1、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意见分歧的,可以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制,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纪录在案。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提名事项时到会委员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所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九、决议的执行与督查

  1、党委会的决议需下发文件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对党委的决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执行有困难时,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复议请求。未经党委会正式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会的决议。 

  3、党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各支部、各部门要及时上报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十、议事纪律 

  1、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当个人意见被否定后,不得在会后散布与党委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要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2、对党委已形成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 

  3、有关会议内容,除经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的外,与会人员均需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漏。如有违反,党委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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