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山地所科研仪器设备建档范围与职责补充规定
一、科研仪器设备档案定义:
科研仪器设备从购置、研制、改造、运行与管理到报废所形成的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等所有文件材料的集合。
二、科研仪器设备归档范围:
凡我所直接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建档。
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在验收后12个月内须向院档案馆报送设备档案目录备存。
三、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职责:负责收集科技仪器设备建档所需的所有原件材料(见附表)。科技仪器设备建档材料初步整理好后,向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领取《科研仪器设备档案材料移交清单(移交目录)》(一试二份)及《科研仪器设备档案归档说明书》(一份)(此表在所综合档案室)。然后,按采购阶段的材料、验收阶段的材料、使用运行阶段的材料,分别移交给科技处、行管中心、综合档案室。
(二)科技处职责:负责收集科研仪器设备档案采购阶段的材料(见附表中第一部分)。并在每年12月初将收集完整的部分科研仪器设备档案及移交表,整理后向所综合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三)行管中心职责:负责收集科研仪器设备档案验收阶段的材料(见附表中第二部分)。并在每年12月初将收集完整的部分科研仪器设备档案及移交表,整理后向所综合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四)综合档案室职责:负责监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仪器设备的建档工作以及科研设备档案使用运行阶段材料的收集。做好科研仪器设备档案接收、完善、保管和利用工作及销毁。
如果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没有完成上述移交程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仪器设备出入库及财务报销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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